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其实是两个本质上有非常多不同的两种权利,今天结合《民法典》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具体他们的不同表现在哪里。
两者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主体不同。
这个是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是仅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遗嘱继承权,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个是表示接受和放弃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做出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的,视为放弃受益的。
所以,两个问题其实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离婚对继承权和遗嘱执行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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