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自家三叔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之前一直在国外漂泊,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就想回国颐养天年,三叔的意思是让我和我老公给他养老送终,然后他名下财产在他去世后归我们所有,但是三叔还有个兄弟,怕到时候三叔去世后,他兄弟来闹,我们怎么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
看到这个问题后,我脑海中第一个浮现的便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很多人可能对此半知半解,今天就一起来揭开“遗赠扶养协议”的面纱。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通俗来讲就是我以我名下财产来换你为我养老送终。虽然看似人情味淡薄,更像一桩买卖,但却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了生活保障,增加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概率。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并不是必须和沾亲带故的人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哪怕是一个陌生人,只要你看他顺眼,他也愿意为你养老送终,那完全可以签订该协议,这是你们的自由也是你们的权利。不单单是个人,该协议也可以和组织签订,比如和养老院商议,由养老院负责养老送终,去世后财产归养老院所有也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扶养协议处于优先顺位。
敲黑板说重点,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当然可以。对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遗赠人依旧可以占有和使用,但是不能作出赠与、出卖等处分行为。
可以。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对双方的约束,双方既享有权利又受其约束。如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被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如因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如协议约定的财产被扶养人擅自买卖、赠与等,扶养人就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扶养人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不会。遗赠人与其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法定,并不会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解除。遗赠人对未离世的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另外,遗赠人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财产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
最后强调一点,因实务中,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举证相对困难,建议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给被扶养人转账、为被扶养人操办丧事的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
仲裁需要书面 仲裁需要书面协议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有哪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75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