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合同的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套零件的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要求,在质量、工艺、注册资金等方面不能达到或继续保持甲方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对方的配套产品供应资格。
为加强共同协作,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汽车配件1批。
2、产品采购明细详见清单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及责任。供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为月,自购车用户购车之日起计算。甲方非最终用户,因为乙方的产品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购车用户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产品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费用、处理事故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乙方提供货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国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全、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自己解决,产品的包装费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权不予保存。
第七条产品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的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履行地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运输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第八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件要求为准。
本合同所指的交货期限指乙方在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交货的时间。
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甲方应当在对标的物检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承兑汇票、汇票等方式付款
第十条验收方法及验收费用的承担
产品的检测按国家标准进行,或按部颁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5000元。逾期一周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套资格。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8、因为乙方不能交货、迟延交货、或货物不合格,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应按人民币5000元 /小时向甲方赔偿, 计算损失赔偿的时间以一个月为限;部分履行造成甲方减少产量的,乙方按未履行部分所占该批货物的比例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迟延交货,虽未造成停产,但是由于乙方的货物有疵瑕,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未来得及验货,直接使用乙方的产品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有效期限、未尽事宜、效力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有效,期满可以续签。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售后补偿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本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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