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档案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事故管理。
2 引用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T9048-2010
3 定义或术语
3.1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3.2 事故分类
3.2.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2.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2.3 设备(设施)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3.2.4 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2.5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4 目的
为规范股份公司内部事故分类及经济损失,明确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事故统计及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5 管理职责
5.1 技安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工作的有效运行。
5.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6 主要内容
6.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6.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4 一般伤亡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5 一般伤害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6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7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6.2 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6.2.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6.2.1.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6.2.1.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6.2.1.3 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6.2.1.4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6.2.1.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股份公司理赔额计算。
6.2.2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
6.3 事故报告
6.3.1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生产管理部和技安环保部,组织抢救和救援。一般伤害事故及以上事故,由技安环保部立即电话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并在30分钟内按“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上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规定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管部门;如果事故严重,要请求社会应急救援时,应立即启动社会救援。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技安环保部必须在4小时内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上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
6.3.2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6.3.3凡需上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报公司技安环保部,再由技安环保部整理后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给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
6.3.4 技安环保部每月5日前将“生产安全事故月(年度)报表”(见附件4、5)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
6.3.5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备案
6.3.4.1 各单位周边发生事故,可能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6.3.4.2在本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死亡以上事故或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6.4 事故调查
6.4.1 事故发生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轻微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和重伤及以上的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由新天地集团组织调查。
6.4.2 技安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6.4.2.1 人身、燃烧、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技安环保部负责组织;
6.4.2.2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武装保卫部负责组织;
6.4.2.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机电分公司负责组织;
6.4.2.4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运输分公司负责组织。
6.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4.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6.4.3.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4.3.3 实事求是、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6.4.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6.4.4.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6.4.4.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4.4.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4.4.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4.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5 事故处理
6.5.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5.2 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6 事故统计
6.6.1 公司年度工伤事故,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20日前报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
6.6.2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6.6.2.1 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6.6.2.2 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6.6.2.3 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6.6.3 重伤标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6.7 事故档案管理
6.7.1 技安环保部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
6.7.2 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7.2.1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6.7.2.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
(1)现场调查记录、图纸;并应有文字、照片或视频记录。
(2)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7)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8)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9)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6.7.2.3 “四不放过”登记表和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7.2.4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6.7.3 安全事故月报表、年报表等统计报表及事故档案都应按年编写目录、归档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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