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针对原告或被上诉人在起诉、自诉或上诉状陈述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的诉讼文书。
(一)标题“行政答辩状”。
(二)首部1.答辩人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如属法人或是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2.答辩案由:应写明对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何案进行答辩。
(三)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
具体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看法,以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事实真相;抓住关键问题,在阐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准确的法律条文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人证、物证,完全或者部分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事实及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正确裁判。
【四)尾部
包括致送机关名称、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具状日期。
(五)附项
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份数。
答辩人(一审被告):××市××区工商局,地址:××市××x×街××段××里××号。
法定代表人:朱××,男,系××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市××区××街××号,办公室电话:××××xx,邮政编码:××××××。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告知,并现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首先,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他们只是找到××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故××领导的批示无效。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
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区工商局
二○××年×月×日
附件: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名称:辽宁省××市××区环境保护局。
所在地址:辽宁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局长,电话:××××××0
原告不服我局[20××环处字第37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有据可查。原告烟囱排放的黑色烟尘,给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原告所在地的四邻,曾多次向原告提出意见,原告未予理睬,继续向空中排放大量黑烟。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也曾3次派环保监察员前去原告单位,予以制止,并让其改进。原告不听劝阻,仍然排放超标准烟尘。经用仪器测试。原告排放的烟尘严重超标,且对周围大气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给予罚款处罚。原告烟囱长期排放超标准烟尘,不仅有我局的仪器测试结果在案,而且有居住在××市××区××街××段××里××号的居民王××、宋××、李××等多人证实。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有关技术标准条文合法,具有充分证据作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处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原告说我局的罚款处罚“是乱罚款”,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误解。
因此我局〔20××]×环处字第37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X×省××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辽宁省××市××区环境保护局
二○××年×月×日
附件:本答辩状副本1份。
对仲裁仲裁撤销之诉的答辩 撤销仲裁裁决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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