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逾期利息损失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辽宁省某地开发区住建局以18%年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13年6月,辽宁省某地开发区住建局与南京蓝深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蓝深公司为住建局下属的某净水厂工程供应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价款1200万余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合同对蓝深公司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对某住建局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蓝深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设备经验收合格,而住建局有490万余元货款一直拖延未付。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住建局未按约定向蓝深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住建局支付蓝深公司货款49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14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0万余元为基数,按照18%的年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利息计算过高等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蓝深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时段利息的主张,南京中院根据蓝深公司二审陈述意见对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驳回了住建局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过去,在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缺乏统一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LPR的4倍,更为有力地保障了实体经济领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的利息也应以2020年9月1日为节点分为两个时段计算,即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020年9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如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只要该约定不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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