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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有哪些(浅谈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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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4 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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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在城市中,各类违法建设或是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秩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开展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极易引起各种矛盾冲突,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各级政府对新增的各类违法建设的态度是“零容忍”,对远年的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也是依法、依规开展清整、拆除工作。在日常的生活中,公民如果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有权利、义务向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我们就以天津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与执法程序为例进行一下探讨:

一、违法建设与违章建筑

1、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

2、违章建筑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 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都属于违章建筑。

3、违法建设与违章建筑的区别

法律位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违反其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是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违反其规定的行为是违章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据不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以《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查处的违章行为属于违章建筑。

目前,街道办事处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二、行政执法主体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2015年,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了机构改革,各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沉各个属地街道办事处,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查处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的执法程序

街道办事处在开展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查处违法建设适用一般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街道办事处的日常执法工作

通过巡查、接受举报、媒体热线等途径,发现新建违法建设线索后,街道办事处派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核实情况,核查当事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手续。一经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行政许可,执法人员会开展取证工作,如拍照、视频取证、绘制现场勘察图、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等工作,责令当事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行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申诉,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2、询问(调查)

对当事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出示或者未办事相关的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违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条款。

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应该全过程视频记录,询问人、记录人签字;当事人经核实无异议后应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3、立案

经过前期初步调查后,当事人违法行为初步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4、协助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各类建设活动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没有被授权对各类建设性质的认定资质,立案后应向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或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协助调查。街道办事处依据调查复函,为确认违法建设的最终证据。

5、责令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调查终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应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们应当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明确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的期限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决定(一般定为3日),送达之日、节假日不应计算在内。

6、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未拆除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在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六条)。

7、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很具体,执法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听证的期限是三日内,应是三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违法建设听证会从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到召开,期限是不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参照上述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到听证会结束后15日内将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3个月内应全部完成。

8、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的上级机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0、催告

当事人在限期拆除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不拆除违法建设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催告应在限期拆除决定后、强制执行决定前作出。

当事人收到《催告》后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街道办事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执行。关于街道办事处答复的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11、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告》应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作出,送达并当面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12、强制执行决定

街道办事处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3、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期内也就是6个月之内街道是不能强制拆除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街道办事处也不能行使强制拆除权。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开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笔者了解到部分当事人正是利用这一点反复不断的起诉,上诉,甚至申请再审,违法建设长期不能拆除。

14、强制执行

对违法建设开展强制拆除时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开展相应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拆前应依照具体情况制定突发应急方案;向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亦应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邀请公证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现场公证、见证;运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不同方位全程录像取证;对涉及违法物品应清点、造册、登记、拍照、出具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签字确认等流程。

15、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应及时结案存档。

四、远年违法建设或历史违法建设

1、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定远年违法建设或历史违法建设这一概念。

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废止)。是由国家制定的城市规划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天津市规划管理部门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

以1990年4月1日为界,我们习惯称之前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无证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称远年违法建设或历史违法建设;之后无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称违法建设。

2、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远年违法建设或历史违法建设过程中,考虑到建设的年代,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因此调查取证很困难,原始资料缺失很严重,在认定、查处上还是相当慎重的。这也是摆在基层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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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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