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对生活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产品的质量及服务质量的反映。那么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又拥有哪些权益呢?今天我们邀请了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分行的孙骋来帮我们回答这个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塔山支行 孙骋: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分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员孙骋。
主持人 黄继:
孙骋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多久发布的?
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塔山支行 孙骋:
消费者权益是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强调了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主持人 黄继:
那么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是哪些呢?
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塔山支行 孙骋:
八项权益分别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
主持人 黄继:
可以请你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的内容吗?让我们的金融消费者能够更全面的了解自身权益。
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塔山支行 孙骋:
当然可以,首先是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以上八项金融消费者权利,是作为金融消费者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主持人 黄继:
通过孙骋的讲解说明,想必广大市民朋友已经初步了解了自身权益。在此也提醒您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优先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您可向行业组织或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等申请调解。本期黔中金融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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