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一季度开始,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又降了!!!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原来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本来原来就是25%*20%(税负5%),现在又减半,实际只有2.5%了。
只是可惜,这么好的优惠政策,分公司却是无福消受。
为什么无福消受呢?我们来捋一捋这个思路,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而提到汇总纳税,我们又不得不提到一个文件,那就是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文件都是有的,也有明确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但是实际上据老表哥了解其实很多跨省分公司都没有严格按照57号文的规定做,很多都是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行季度申报,自行汇算清缴,而且之前相对长一段时间这些个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还在单独按照自己的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至于为什么现实中会这样做,其实原因有很多,有纳税人的,也有税务局机关的原因,有些纳税人嫌麻烦(总分机构又要备案、又要汇总算税,又要出分配表)就没主动去做这个事情。
税务局在监督执行方面也没有管控到位,反正你不主动提供资料,税务系统就给你维护成独立企业所得税。
所以到最后本来文件规范的好好的,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执行的五花八门的。
但是不规范的始终是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
所以大概是从2019年开始大家发现分公司突然申报上就限制你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其实这也是一个纠错行为,分公司严格按政策由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你独立纳税,你就执行25%的基本税率,申报表小微企业直接设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选择。
这个可和你是否是独立核算没有什么关系,有些人说我是独立核算,应该能享受,其实也是不能的,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非法人,不得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也就此问题提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就是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分支机构都不能填写关于小型微利资产、人数等相关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所以,现在大家在成立分公司时候还是要按规范的政策来处理税收问题,跨省分公司你就参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仅在同省内有分公司,那就参照各地自己的标准。
劳动仲裁 分公司,劳动仲裁分公司能否作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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