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公司给予的工资待遇不满,小李主动提出了辞职。于是,公司在给小李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道:“……工作表现平平,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
小李认为,公司的评价不符合实际,该不实评价损害了他的名誉,并将给他今后的求职就业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公司对小李作出的这种负面评价合法吗?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企业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证明只要写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内容即可,无需涉及员工的离职原因、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
本案中,公司的评价如果不实,那是对小李名誉的贬损。小李可以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公司改正。同时,小李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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