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确,国家卫计委不再将包括《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在内的六份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那么此后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七章六十三条。医疗事故的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进行。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组织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在2018年被国家卫计委废止后,暂时还没有可行的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新标准有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制定。
笔者认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重新制定新标准的时候,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免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认定问题的冲突,请大家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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