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壮大后,会选择成立分公司,很多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业务上会存在关联关系,例如:总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收款和开票,实际上确是分公司来完成业务;有的是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具体履约、开票和收款;有的是分公司签订合同和收取发票,总公司代为付款等。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在资金、发票等方面出现关联现象,会出现哪些问题?
1.分公司的销售合同能否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并由总公司开票和收款?分公司长期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2.分公司的采购合同能否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并由总公司取得发票和付款,然后通过内部资产划拨给分公司?
以上问题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肯定是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否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呢?
2.开票对象:分公司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正常情况下,分公司是作为开票方、收款方和合同签署方。若是总公司代为签约和开票,则会出现与真实交易不符,存在虚开的风险。同时,分公司也会存在被认定为少列收入,会有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也属于不符规定开具的发票,是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也就是说,与总公司、分公司企业做业务,谁付款、付款给谁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由谁签,由谁开票,开票对象很重要。因此,若是简单地利用分公司来节税,是行不通的,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合法节税。
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园区的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其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企业通过园区内的分公司分包总公司业务,将企业的利润和税收留在园区,享受税收扶持奖励。合法合规降低企业税负。
多个仲裁机构?多个仲裁机构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说明模板(一个公司开多个分公司的好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72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