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会面临刑事风险,只有知其然,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为此,笔者推出本系列文章。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两种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一种是投标人相互串通而实施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构成要件列明如下:
(一)犯罪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如李伟平、祁鑫、李铭串通投标案,(2021)青01刑终235号;单位主体如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案,(2021)鄂1321刑初195号。
(二)犯罪客体
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三)主观方面
主观上是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仍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四)客观方面
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1)《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还列出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列出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串通投标行为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予以追诉:
①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③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④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⑤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企业犯罪后的补救措施
最高检目前已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多时,即将在全国推广。对于已经犯罪被移送公诉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合规管理改造,经过官方评估后,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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