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的实施则应该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2、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职业等各种情况为标准来判断。
一个十岁的孩子去文具店里购买了一百元的文具,他的购买行为虽然不属于纯获利益,但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这个十岁的孩子去买了一个八千元的手机,他的购买行为则既不属于纯获利益,也与他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除非他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否则他的购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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