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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是什么意思(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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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30 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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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典型案例

上期案例中,因小张和小李合伙经营的大棚砸伤人,如果小李全部赔偿后,能否向小张追偿呢?

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的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法律由来

1.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后半段:“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变更了表述的方式。

3. 增加了第一款和第三款。

法律释义

一、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的确定

1. 有约从约:如果连带债务人之间对于对债务约定了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之间按照约定承担新颖的份额。

2.有法从法:如果法律对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自的份额。

3. 无法无约而难以确定份额时,视为份额相同。

二、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实际对外负担的债务超过自己的份额时,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三. 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 实际上已经偿还了债务。

2. 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3. 追偿的对象是没有完全偿还自己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被追偿的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如何处理?

如果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法释[2020]28号)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实务

一、 本条的第三款,承担分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哪些?

当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其份额应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分担。其他债务人不但包括能履行的其他所有债务人,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也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

二、追偿权的范围

1. 债务本身。

2. 承担债务的费用,如运费、汇费、诉讼费等。

3. 因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

4. 已经支付债务利息。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都可列入追偿范围,由实际已经偿还债务的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他连带债务人应按比例分担。

案例解析

本案中,如果小李赔偿了受害人,那么小李对小张可以行使追偿权,可按照小张在合伙协议中确定的份额主张追偿数额。假如小李和小张没有约定份额。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视为份额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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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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