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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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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9 1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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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近日,黑龙江省多所高校对秋季开学时间进行了调整。

哈尔滨工业大学

1.9月1日-9月2日研究生新生报到

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紧密配合行动、行刑无缝衔接,持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不得哄抬价格!

哈尔滨市召开

大型商超价格提醒告诫会

为防止疫情期间经营者存在捏造及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市场价格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全市部分大型蔬菜经销企业召开线上价格提醒告诫会。记者了解到,该局将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行为,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会上,哈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禁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严禁推动商品价格上涨。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规定,不得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6件,已全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检查,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行为。此次提醒告诫会上,各经营企业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稳定工作。大润发、好百客、北京华联、家得乐、永辉超市、地利生鲜、全盈生鲜、松雷超市等89家连锁超市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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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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