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我不予起诉一年多了,公安机关3年前扣押我的40万元食盐一直难以要回。眼看着扣押的所有食盐已经过期,我一点没有办法,只能干着急。”
12月10日上午,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董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已经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希望办案机关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对于董先生的反映,当天上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相关负责人称,分局正在处理此事,会依法给董先生一个明确答复。
董先生是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今年52岁,案发前与朋友合作经营一家物流公司。
“与朋友经营物流公司前,我在张家口市盐业公司工作,曾担任张家口市盐业公司总经理多年。”12月10日上午,董先生详细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他因配送食盐被控非法经营罪、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被扣押40万元食盐难要回的经历。
董先生介绍,2016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当时,我已经离开了张家口市盐业公司。看到国家对食盐配送出台了新政策,2017年1月,我和朋友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与河北省一家有食盐批发、零食许可的物流公司签订了食盐配送合同,负责张家口市内的食盐配送。”董先生说,他们的物流公司证照齐全,食盐配送仓库建在张家口市桥西区。
董先生回忆,2018年4月1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食药大队负责人张某带人来到他的食盐仓库检查,称接到举报,董先生涉嫌违法销售食盐。董先生说,他的仓库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办案单位是桥东公安分局,不知办案机关跨区域办案是否合法,张某回答合法。当天,董先生的食盐仓库被相关部门查封。2018年4月18日,经张家口市、河北省盐政处认定,被查封食盐手续合法、质量合格,予以解封,但办案机关要求继续查封2个月,当地盐政管理部门未同意。
董先生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4月29日,公司仓库195.55吨食盐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食药大队拉走扣押。
董先生介绍,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他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7月5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以董先生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桥东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指控董先生犯非法经营罪,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2020年5月21日,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董先生撤回起诉。2020年5月22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裁定:准许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撤回对董先生的起诉。
2020年5月2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称:被不起诉人董先生原系张家口市盐业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董先生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地一仓库,直接或间接从河北某物流公司、河北某食盐公司分别购进各类食盐1388吨,后以河北某物流公司配送食盐为名在张家口区县内批发销售,期间董先生驾驶汽车私自向张家口市市区超市、果疏店、小区小卖部等多地批发食盐。
案发时,尚有河北两食盐公司生产的104.24吨食盐未售出,还有91.31吨未出售的其他品牌的食盐无法查明来源,共计195.55吨食盐存放于其租赁的仓库内。其中,天津某公司生产的12.65吨食盐经检验,碘强化剂不合格,其他食盐均为合格产品。
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先生违反国家盐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董先生构成非法经营罪。202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现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起诉。查封、扣押的195.55吨在案食盐应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董先生说,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他多次到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追要被扣押的食盐,对方说被扣食盐不能返还,将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让他等通知。但截至现在,公安机关都没有将扣押的食盐交给其他部门处理。
“被查扣的195.55吨食盐是我们公司从有经营资质的物流公司进来的,当年经过检查全部合格。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称有12.65吨食盐碘强化剂不合格,那是因为食盐对存放环境有严格要求,环境稍不达标,食盐的质量就会发生变化。何况检察机关检验的食盐是被扣2年后才检验的,碘已经大量挥发。”
董先生说,食盐的保质期最多是3年。截至2020年下半年,被扣押的195.55吨食盐已有一部分过期,到今年1月初,所有食盐已经过期,让他心疼不已。
今年8月,董先生继续就案件撤销和食盐返还问题向当地反映。2021年8月19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就此书面答复董先生:因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院也没有给我局下达通知撤销案件,所以我局认为董先生撤案诉求不符合司法程序要求,故不予撤销案件。
另外,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要求扣押的195.55吨涉案食盐应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因此涉案食盐不能返还董先生。如不服答复意见,可向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及张家口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
“无奈之下,我于11月下旬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包括被羁押8天在内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95.55吨食盐等各类损失共计40余万元。”董先生说,他的国家赔偿申请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已受理。
12月10日,董先生的辩护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告诉华商报记者,他认为董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起诉。“依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赃物、赃款应随案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本案中,侦查机关扣押的食盐没有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程序上有问题。”
邹佳莱称,根据规定,过期食品不能返还,应该依法销毁。“国家赔偿法规定,食物不能返还的,应以货币形式赔偿。”他对董先生依法获得赔偿有信心。
董先生反映是否属实?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对董先生的赔偿请求是何态度?
12月10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食药大队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正在审查董先生的案子。“相关部门已启动审查机制,正整理案卷。我也不清楚最后会怎么处理,如果(他的国家赔偿申请)够条件,该怎么着就会怎么着,最后肯定会依法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
该负责人称,董先生的食盐还在张家口市盐业公司查扣着,“你们放心,这个事情肯定会依法处理,如果涉及赔偿,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当事人等结果就行。”
12月10日上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董先生反映的情况他了解。“根据法律,董先生的行为虽然不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行政处罚这块,公安部门正联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董先生“不起诉一年多了,仍没有处理”的疑惑,该负责人称,办案机关正抓紧联系,会尽快处理。 华商报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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