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们在前一讲,跟大家分享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今天,我们讲一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主体有哪些?
可能有人会问,非国家工作人员怎么也能构成职务类犯罪呢?职务类犯罪不都是政府官员或者公务员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吗?关于对职务类犯罪的界定,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这个知识体系中,将职务类犯罪明确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这个问题我们在开篇也跟大家讲过,后面我们全部内容的讲解,都是按照这两大类划分的。
通过我们前面的讲解,大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强调“从事公务”这样的一个特征。比如说同样都在国企里面上班,董事长、经理这类人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他们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一般采购人员,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类犯罪,还有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就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的具体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来讲,我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如果是利用了自己的工作之便收取、侵占或者挪用财物的,就构成相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
第二类是比较常见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我们知道,董事、监事在公司是具有管理或者经营职权,其他人虽然不具有管理职权,他们可能会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具备了一些特定的职权,比如财会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或者挪用公司的财务,也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
第三类是除了上述人员之外,其他单位的人员。比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等企业的职工。
总的来说,结合我们前一讲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最主要的特点是“从事公务”。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会涉嫌相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同样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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