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用工范围和用工比列: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实际过程中,远远超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列。用工单位之所以喜欢劳务派遣工,可能是因为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出现了任何问题,与用工单位无关。
国企、事业单位,应该逐步取消派遣工制度。同时人社部门应该根据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相应的制度,来解决劳务派遣工在私企中遇到的问题,私企也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把作为企业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抛到一边。
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仲裁,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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