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法人主体有哪些(法人主体和会计主体的区别)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8-22 15:10:02
  • 0
  • 深圳律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合并,也叫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原来被合并的法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法人承受;

2.吸收合并,也叫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1.新设分立,也叫创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法人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

2.派生分立,也叫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来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为新法人。新设分立,要将原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割成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就分割后的财产成立数个新法人。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都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才不适用这一规则,按照约定处理。


公司诉讼的主体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种类辩析

劳动仲裁仲裁法人,劳动仲裁仲裁法人还是仲裁收款人

仲裁异地法人(仲裁异地法人怎么办)

可仲裁性主体 可仲裁性的概念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人主体有哪些(法人主体和会计主体的区别)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7131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