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其中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69号文”对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做出了哪些要求?这些要求如何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员工的纳税义务主要发生在哪些时点?外籍员工的纳税要求有哪些不同?
针对以上问题,本期「富途企业服务专家分享」将与大家一同展开探讨。
本期分享嘉宾:
孙婉婧,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拥有四大6年个人所得税方面从业经验
本期分享要点:
-“69号文”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影响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和税率
-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股权激励是否也受影响
-外籍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详解
Q: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69号文”,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有何影响?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69号文”第十条原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在69号文出台之前,除非有递延纳税的需求,否则并没有明确地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义务。69号文出台后,未上市公司只要有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就触发了备案义务,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补充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由此可见69号文明确的报送义务,更多的是让税务机关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进行摸底后有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同时,从法规中,我们也解读到税务机关对股权激励收入(尤其是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税款计算方面的重视。我们相信,在2021年底补充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将会对收集的报送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我们也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Q:员工获取股权激励的纳税节点有哪些?分别涉及的税率是多少?
纳税时点这个事情要和股权激励的工具相结合。众所周知,市面上比较常用的激励工具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股票期权有四个重要时间节点:授予日,得权日,行权日,出售日。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两个节点。第一是行权日,指的是员工真正行使权利买入股票的这一天。
行权日是第一个纳税的节点,员工需要根据行权日当天的每股市价减去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再乘以股票数量就等于员工所得到的收益。这份收益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按档计税,全年累计,税率为3%-45%。
第二个重要节点是售出日,指的是股票真正属于员工后,员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那一天。员工出售后获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是20%。
限制性股票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点是解禁日,也就是员工真正对股票有了控制权的时候。在员工卖出股票时,同样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20%。
以上两种工具的纳税时点,从本质上看,第一个时点是员工真正获得对股票的控制权,第二个时点是员工失去对股票的控制权。由此可见,把握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最重要的是判断员工获得和失去股票的这两个节点。
对于第三种股票增值权,因为员工没有真正获得过股票,而只是获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的权利。所以它的纳税时点只有一个,就是行权获得差价收益的那一天。在行权日,员工需要以获得的总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税率是3%-45%。
Q:2022年起,年终奖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股权激励缴税是否也受影响?
在第四十二期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针对网民热门提问“年终奖怎么算所得税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权威回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过渡期间后的年终奖处理方法算是初步落定。
此前关于股权激励和年终奖收入所得,根据上述衔接文件,在2019年至2021年三年期间可以按照优惠算法进行计算,2022年之后另行规定。因此我们猜测,年底应该会有比较明确的政策文件来规范2022年及以后的处理方法。当然如果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我们也可以预料到从2022年1月1日以后,年终奖和股权激励都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税的计算。
合并计税后,无法避免地员工的个税税负会有一定比例的提升。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改革是循序渐进的,2018年税改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3500提高到5000,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这些都是利民普惠的好措施。相信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国家会阶段性出台更多有利于社会民生的改革措施。
重新回到股权激励的角度上来,我们可能还要结合员工本身的收入结构来判断税负的变化。对于进行股权激励企业的大多数员工来说,年薪可能是由一部分的基本工资加一部分的年终奖和小部分的股权激励构成,三种收入方式单独计算都可以享受优惠算法。2022年以后,如果将股权激励收入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税无疑会让全年累计收入“跳档”,导致税负增加,净收入减少。而对于小部分现阶段就已经是高收入的中高层来说,基本工资和股权激励收入可能分别都已经触及45%的税档,所以即使合并计税达到最高档45%影响也相对较小。
Q:外籍员工接受中国公司的股权激励,应该如何纳税?
对于外籍员工的纳税义务,重要的不是国籍身份,而是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对于中国税收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通俗一点来说,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判断外籍员工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身份之后,还要将股权激励收入的来源进行境内和境外的拆分,就境内的部分进行计算申报。收入拆分方法通常根据在华工作天数进行计算。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非居民个人的分类还有以下两种: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和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收入拆分计算公式。
将股权激励的境内收入拆分出来之后,我们就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适用的税率表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和居民个人的年度税率表要加以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5号文件,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总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1460/交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家人信息(个人所得税为何要家人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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