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于1997年5月9日由原建设部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施行,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现行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改,于2021年3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对照住建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条关于立法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而住建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已废止的法律作为立法依据,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说明住建部的立法工作是很不严谨的,希望住建部能加以纠正,在以后的工作中能避免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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