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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的法律规定(加班费的基数计算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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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8 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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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致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咨询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基数是否合规”问题的法律咨询,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案例及本所在处理类似问题的实务经验,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如下,供贵司参考: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班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二、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合规

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其中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加班费基数的确定是依照下列分类及顺序递进的:

(一)若劳动合同未对加班费基数作出明确约定

1.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员工工资,那么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约定的工资为标准;

2.若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对员工工资作出约定,那么应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

3.最后若既无劳动合同约定,也无集体合同约定,那么应依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即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此可见“相关案例”模块中(2020)京03民终633号案例。

(二)若劳动合同对加班费基数作出了明确约定

1.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高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基数标准,那么加班费基数应以该约定为准;

2.若劳工双方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其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员工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若贵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其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则可能存在劳动者后续起诉要求贵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从而向其支付加班费差额的风险。

三、相关案例

1.北京中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申甲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3034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卫酒店公司与申甲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标准未作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申甲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从工资表来看,基本工资、交通费、住房补贴、奖金是申甲每月比较稳定的收入,属于申甲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一审判决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920元低于北京市2010年至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中卫酒店公司上诉要求以此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中卫酒店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申甲主张以实发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对此,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的约定确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本案中,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标准、且无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申甲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认。申甲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交通费+住房补贴+奖金+加班费,从工资条来看:加班费一项显然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而基本工资、交通费和住房补贴三项一直保持不变,奖金一项仅小幅上涨、且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故上述四项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此外,仅2011年1月另有安装电梯的奖金,故该奖金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因此,根据上述认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考勤统计表上显示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工作日延时加班天数,经核算,中卫酒店公司应向申甲支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加班工资共计51468.24元,扣除已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8414.75元,尚有加班工资差额33053.49元。

2.北京承佑电器装配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633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工资发放明细中,除基本工资外,企领补助、级别补助、技术补助、评价补助每月发放数额相对固定,均应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经核算,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承佑公司应支付韩晓晓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34000.37元,承佑公司已支付29545.61元,尚欠韩晓晓加班工资4454.76元。韩晓晓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关于延时加班费基数认定问题,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并不存在明确约定,而韩晓晓的工资构成除基本工资外,其他各项补助均是每月按照相对固定的数额发放,因此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韩晓晓认可承佑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表,结合其工作加班小时及已经支付的数额来看,承佑公司尚欠付韩晓晓延时加班工资。因此,一审法院核定延时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3.孙友勤与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09536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孙友勤的加班工资标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集体合同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已向劳动者公示,故孙友勤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孙友勤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王府井百货以孙友勤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清明节、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耿庆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5民初1869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不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张晓霞与北京市凯茜贝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2307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凯茜贝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记录有“三薪”的支付情况,凯茜贝隆公司称支付三薪即为支付张晓霞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每天为330元。因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故凯茜贝隆公司应按张晓霞加班当月的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经核算凯茜贝隆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不足部分85.7元应予补付。张晓霞所称自其入职以来凯茜贝隆公司一直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其未提供2018年8月之前加班的证据,故张晓霞要求凯茜贝隆公司支付此前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凯茜贝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记录张晓霞2019年3月2天220元、4月1天110元、8月1天110元、11月3天33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故凯茜贝隆公司应按张晓霞加班当月日平均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凯茜贝隆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不足部分3365.44元应予补付。张晓霞所称自其入职以来凯茜贝隆公司一直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因张晓霞所提交的《排班表》显示张晓霞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张晓霞承认每周休息1日,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张晓霞并未提供2018年底之前其经过凯茜贝隆公司批准的加班证据,故张晓霞要求凯茜贝隆公司支付2018年底之前的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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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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