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曾经帮助起草离婚答辩状的一位当事人发来信息,大意是之前起草的答辩状需要修改,去掉具体事实的描述,最好写成一份提纲式的答辩状。至于具体事实和理由,等到开庭时,在法庭上再详细说。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担心对方看到答辩状后会提前了解自己的诉讼策略与应对措施。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记得当初这位当事人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时,本律师就曾经告诉她——除非需要实现特别的诉讼目的,否则可以不用提交离婚答辩状,避免对方提早了解你对于诉讼的任何想法、计划及可能采取的措施。然而,这位当事人头一次面临离婚诉讼,缺乏经验,总认为对方既然已经写了起诉状,自己总要拿出一份论据充分,无可辩驳的答辩状来应对才能在气势上压住对方。于是,这位当事人委托本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答辩状。看到答辩状后,这位当事人非常满意,表示要用它彻底驳斥原告在起诉书里的“胡说八道”。
就是这样一份让当事人满意的离婚答辩状,没几天便需要修改。是这位当事人对答辩状有了新的认识了吗?一番询问后,果然印证了本律师怀疑。原来,这位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之前,将其拿给了在法院的亲友观看。得到的答复是:开庭前最好不要提交答辩状,避免被对方提前了解自己的诉讼策略。如果非要提交,可以提交一份提纲式的答辩状,不要写得过于详细,尤其如这种有事实,有法律依据,充分论证式的答辩状。
思来想去之后,这位当事人决定采纳折中方案,即提交一份提纲式的,只笼统表达自己对离婚的意见的答辩状。然而,这种答辩状在本婚姻律师看来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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