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去面试可能会碰到这样一些情况,如果要入职一个公司,就要在试用期内先签订试用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
实际上,有时候企业可能都没有考虑到“试用期应不应该签试用合同”这个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只是因为“试用期”和“试用合同”这俩玩意儿都有“试用”两个字,所以就把它们对应起来——在试用期内签试用合同而已。
那么到底应不应该签订这样的合同呢?
或者说这样的合同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真相只有一个!
试用期内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某科技公司刚刚成立,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
其中赵某是某知名高校毕业生,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总经理有意留用赵某,刚试用了几天就想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有人竟然告诉总经理,试用期内应当签订试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只有试用期而没有具体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份合同中的试用期限将被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法律认为这类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再说,试用期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试用合同”。
所以,所谓的“试用合同”,也只是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的那一小部分而已!
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院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岛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青岛沙子口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70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