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则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可结合遗产及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1. 2018年9月25日,龙家义通过银行向邓刚转账50000元。2018年10月1日,邓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 2002年7月4日,被告张丽与邓刚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邓浩博。2019年1月3日,邓刚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妻子张丽,儿子邓浩博,父亲邓国汉,母亲吴红芝。
3. 龙家义起诉张丽、邓浩博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张丽、邓浩博当庭放弃对邓刚遗产的继承权,并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2019年3月22日,邓国汉、吴红芝经本院询问并向其释明继承的权利义务后,也放弃对邓刚遗产的继承权。
4. 一审法院驳回龙家义诉请,二审法院判定放弃继承无效,判决四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审维持二审。
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难以清偿的,债权人可否主张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于邓刚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由于再审申请人张丽、邓浩博、邓国汉、吴红芝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均向一审法院表示放弃继承邓刚的遗产,但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邓刚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则债权人宋淼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二审结合张丽作为邓刚生前的配偶的实际情况,认定张丽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没有损害张丽的合法权益。
(2020)湘民申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32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第46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继承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如何解读?实务中存在诸多观点:有观点认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不能履行继承人自身的对外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财产不能增加,此时继承者的债权人可以要去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
另有观点认为,此处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权人应当履行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偿还义务,即配合清理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
还有观点三认为,此处的“法定义务”的相对概念是“约定义务”,是指类似抚养、赡养、夫妻扶助、侵权赔偿等之类的法定义务,明确排除继承人因商业行为而对外发生的金钱债务,实务中对此并无定论。
不过主流观点对本条所指的“法定义务”并不包含继承人的金钱债务应并无争议,因为按照我国的立法例,对于继承权这一人身属性和赠与属性极强的权利,并不是代位权的客体,放弃继承也不能被继承者的债权人所撤销。因此,与继承人基于合同关系所成立的债权人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无权利干涉。
笔者梳理判例发现,实务中赞同观点二的高院判例较为普遍,正如本文援引的主判例所述:允许继承者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相应配合厘清遗产的义务,则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难以通过遗产实现债权,因此应当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遗产清偿其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行为无效。笔者梳理本判例及类案判决,供大家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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