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局: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29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类别
(一)应急处置类
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
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
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制定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3.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
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
1.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
2.参加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四)评审评估类
1.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等,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的评估;
3.配合省应急厅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4.参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科技项目管理、成果技术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5.参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6.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
7.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
(五)宣传培训类
1.参与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参与对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参与编写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
3.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
4.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宣传培训类工作。
(六)其他类别
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4.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应急处置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近5年内参加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原则上具备相关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并有25年以上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经历。
(三)咨询服务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和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5年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论文;
2.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3. 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4. 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四)现场检查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全生产类专家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标准,了解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
2.安全生产类专家应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以上,或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经验丰富,目前仍从事相关行业的安全工作,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并有1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安全生产类专家近5年多次参与省、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4.安全检测实验室相关专家应具备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15年以上工作经历;
5.自然灾害类专家应熟练掌握自然灾害相关法规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灾害隐患的能力;
(五)评审评估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和具备高级职称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工作,或在主要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2.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权威期刊杂志发表多篇论文,从事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的研发工作;
3.近5年内参加过市级及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或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
4.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标准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过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或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应急管理相关行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宣传培训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善于沟通交流,口齿清晰,表达观点不偏激。近5年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
2.有编写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3.近3年内多次参与省级政府部门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的;
4.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省应急厅是专家遴选的主管机关,专家管理工作小组承担会同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组建专家评聘小组,对候选专家进行遴选等有关具体工作。遴选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审定和公示等环节。
(一)申报:专家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附件), 经所在单位推荐,通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二)初审:专家管理工作小组会同行业领域内有关处室、单位对本行业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定:专家管理工作小组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对专家的专业、成果及上报材料依程序进行审核,形成推荐名单,报厅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审定后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其他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纳入应急管理备用专家库管理,待下次专家调整时,经审定后调整进入专家库:
1.符合申请条件,经处室推荐,未通过最终审定的专家;
2.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聘用的国家级专家或外省应急管理专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应急厅印发的《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
附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分类表
类别 |
类别细分 |
|
应急 救援 |
洪涝灾害 |
洪涝、城市内涝 |
地震、地质灾害 |
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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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 |
海浪、海啸、风暴潮、海冰、赤潮及其它海洋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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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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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泄露、火灾、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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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 |
煤矿、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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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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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救援 |
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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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灾害 |
水旱 |
洪灾、旱灾、城市内涝、台风等 |
气象 |
暴雨、冰雹、冰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雷电、台风及其他气象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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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 |
地震 |
|
地质 |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
|
海洋 |
海浪、海啸、风暴潮、海冰、赤潮及其它海洋灾害 |
|
火灾 |
森林、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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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
非煤矿山 |
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开采等 |
化工 |
炼油、煤化工、精细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制造、仓储(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 |
|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 |
|
民爆物品 |
炸药及火工产品 |
|
工贸 |
冶金、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商贸、涉氨制冷、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 |
|
综合交通 |
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城市轨道交通 |
|
建设工程 |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 |
|
城镇燃气 |
城镇燃气 |
|
电力 |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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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
|
其他 |
科技 |
科技 |
检测检验 |
相关行业检测检验、电气、实验室设备、实验室安全管理、通风等 |
|
医疗 |
公共卫生安全、重症监护、呼吸、皮肤、急救、普外、骨伤、胸外、神经外科、烧伤、血液、心理援助 |
|
气象 |
气象 |
|
信息化 |
信息化 |
|
应急装备 |
应急装备、应急物资 |
|
舆情宣传 |
舆情宣传 |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应急管理专家的使用管理,满足专家调用的“双随机”原则,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调用管理。省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邀请,由省厅办公室或有关处室统一协调。
第三条 专家的调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除突发紧急任务外,专家的调用一般应在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四条 处室、单位使用专家时,应登录专家管理系统,详细录入本次专家工作任务时间、地点、行业、任务概述等信息,形成财务报销及存档记录。
第五条 处室、单位调用专家时,应根据任务类型确定专家的行业、专业,需调用专家人数,予以回避的地域、单位、人员等条件。系统根据所选择专家的条件,随机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供使用处室、单位选择。
突发应急任务调用专家不受时间和调用方式的限制,可选择满足要求的专家直接电话通知。紧急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用处室、单位应在专家管理系统内补办专家调用手续。
第六条 当任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况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通过推荐选取方式进行调用专家。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推荐专家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次使用专家总人数的50%。
第七条 当有专家管理系统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任务紧急或需审查的项目较为特殊等情况时,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可聘请国家级专家、省外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聘请的专家暂时录入备用专家库,按程序调用。
第八条 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锁定,不参与调用。当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用的,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调用。
1.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满意评价的;
2.处于请假期间的;
3.在相同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任务活动的;
4.本年度参与省应急厅专家任务超过20次(含20次)的;
5.本年度参与省应急厅专家任务工作天数超过100天(含100天)的;
6.使用前30日内已完成4次专家任务或工作天数已满足20天的;
7.其他不满足专家调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在聘期内存在违反《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及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满意评价的,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列入“异常名单管理库”,不参与调用。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对“异常名单管理库”中的专家定期汇总,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取消聘用。
第十条 专家结束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本次专家任务的工作报告。使用处室、单位在专家任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任务执行情况,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专家进行评价。任务结束10日后,仍未完成评价的,专家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该处室、单位的调用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后,方予以恢复。
第十一条 备用专家经有关处室、单位使用两次以上,其素质及业务能力满足应急管理专家要求的,按照有关程序定期进行遴选、审定,进入省应急管理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省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费用按小时计算,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1000元/小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小时;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按600元/天·人支付标准执行。专家发生交通(城际间)、住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应急厅印发的《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调用办法》(鲁应急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山东仲裁,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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