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工作中,我们会碰到各式各样的难题,有来自同事之间的勾心斗角,有来自领导的刁难,也有来自公司整体战略的变动。
那种人为的刁难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也着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法,这边就不多说了,今天主要想来和大家聊聊来自公司的一些变动,比如工作地点的变更。
我们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最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和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公司收走,另一份员工自己留存。
劳动合同里面必定会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上班时间等等。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员工和企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得随意变更合同里面约定的条件,如果需要变更,得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否则任意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那么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东,但公司将员工从佛山调岗到广州去工作,合法吗?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因为具备销售性质,所以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岗位在广东区域,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的发展和战略的变动指派张某前往广东多地办公,对此张某表示无异议。
任职期间,公司多次将张某派往广东各地驻扎办公,从深圳到惠州,随后又从惠州派往了佛山。
张某在佛山任职一年半后,再次收到公司发来的通知函,将其派往广州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薪资待遇没有任何变动,另外每个月多出1000元的补贴。
这次张某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理由是他已经在佛山安家立业,孩子和妻子都在佛山,如果进行跨区域调岗会导致他无法顾及家庭,无法履行正常家庭义务。
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总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
公司随后也向张某发送《辞退告知函》,表示因为张某无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被辞退。
张某不服,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入职的时候,公司已经告知,销售性质的岗位工作人员,会随着战略发展派往广东各地,张某也表示认可,并且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契约。
虽然张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从公司出具的证明也可以看出,张某从入职开始,就在广东省内多次调动工作,而此次公司的调岗通知,也并没有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内的约定,所以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算是张某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首先是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已经明确注明是广东省,张某如果有异议,不应该在合同上签字,既然签字了,代表自己认可合同的内容。
其次是公司的证据,可以看出张某入职到现在,已经多次在广东区域进行地点调动,如果张某有异议,应该在第一次调动就进行申诉。
最后是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能够理解并知晓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张某主张合同无效,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信大家也可以看得出来,整个过程中,公司无非就是抓住了这一点,那就是入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已经写明了工作地点是广东省,而员工也已经签了字。
如果员工不认可工作地点这一栏,理应在签合同的当下就提出异议,要么让公司修改工作地点,精确到具体的城市,要么就不签。
既然签了,那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就视为违约,丢了工作。
所以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里面几个关键的信息点,比如工作所在地是哪里,每个月的薪资待遇是多少,薪资组成部分又是什么等等。
除此之外,还要尤其注意劳动合同里面存在的空白区域,如果有,一定要问清楚原因,这么做都是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对于工作地点这一块,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呢?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员工入职合同怎么写(公司员工入职合同模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70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