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XXXXXX瑶62号3号楼
被申请人: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X凤村33幢212室
申请事项: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XXXXXXXXXXX元等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致
北京XXXXX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财产线索:北京市XXXXXXXXXX
仲裁委申请保全,仲裁委申请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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