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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保险条例(我国农业保险目前的法制法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7-29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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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律师

农业保险在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积极作为。

  2012 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原则,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2019 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自此,原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实施的功能统一划归各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牵头和管理农业保险政策的具体落实。”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朱晶表示,从财政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说,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的管理规范;但是,由于财政部门的农业管理经验和职能相对欠缺,而农险管理既需要熟悉农业生产规律,又要在农村有顺畅的组织体系,这给财政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保险与粮食安全研究团队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基层农险管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财政部门在县级以下缺乏有效机构支撑,基层管理工作实际上仍需“转轨”到农业部门,加大了时间和沟通成本; 二是财政部门在农业生产领域专业性较弱,农险管理不易获得直接的专业技术指导;三是基层财政部门兼任“执行”与“监督”两职,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与此同时,短期内财政部门很难分设出一个专门业务单位对农业保险进行指导和监管,大多县级财政局将农险工作分配给工贸科或者金融处分管。

  朱晶表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大力支持农业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方式,其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管理效率的提升。在未来发展中,如何优化农业保险管理体制、协调政府内部职责、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基层工作难题是实现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对此,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理顺农险管理的主体关系,突出农业部门在农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和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业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发挥基层农业部门在农业知识及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加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在灾害预防、风险评估以及灾后损失评定等业务中的专业水平。比如,可以考虑将农业部门设为农业保险具体负责单位,在省级农业部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以及与业务部门的统筹协调。

  二是强化财政部门在农险实施过程的监督职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使用的有效合规离不开监管。在支持农险发展的财政资金使用上,财政部门要建设更加专业的农业保险监管和监督机制。除了加大农业保险资金预算及使用检查力度以外,还亟需建立保险财政资金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各地区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协调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以强监管为引导,推广多元、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监管监督机制。

  三是打造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降低各部门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农险信息平台,加强农业保险跨级、跨部门信息共享能力,确保农险信息上下级无障碍传递。在允许范围内赋予基层农险工作参与部门信息互通的自主权,打破部门间农险信息沟通壁垒。对于农险发展指标选取及优化方案,可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进行评价分析,拥有相关信息的政府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一同承担信息分享工作,并通过相应的法规明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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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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