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出具确认函,未明确偿债意思的,非为保证
——第三人出具《确认函》,但未明确表示其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标签:|保证|承诺性质|安慰函|确认函
案情简介:1994年,香港银行为实业公司贷款,市政府向香港银行出具《确认函》,“愿意督促实业公司切实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现象,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会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法院认为:市政府出具的《确认函》是一个完整的语句表述,即在债务人出现逾期拖欠贷款本息情况时,其承担督促债务人还款责任,“不会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是其希望通过督促使债务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希望和道义上的表述,从形式到内容均与安慰函特征相符,故不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实务要点:第三人出具《确认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具函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案例索引:福建高院(2005)闽民终字第180号“某银行与某电力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海市电力公司、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案》(曹发贵),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1/55:262)。
仲裁证据模板(仲裁证据材料清单填写模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确认函格式范文(合作双方确认函模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69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