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0月2日,葛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葛某从事材料运送工作,公司支付其每月工资4500元。该公司未与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020年10月9日,葛某在用四轮车运送铝材时,不慎发生事故,左脚被碾压受伤,经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痊愈,产生医药费一万余元。该公司称葛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员工。因此,公司表示不愿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只能承担医药费和适当的生活补助共8000元。葛某对该公司的赔偿方案不予接受,申请司法所依法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该公司依法支付葛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专家点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是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存在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葛某虽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与该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提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否则,当发生工伤、工亡等情况,需要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劳动者将耗用较大的成本和精力,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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