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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广西先后发生了桂林“4.21”龙舟倾覆、南宁屯六水库“8 .28″涉渔“三无”船舶翻沉match以及玉林园博园上游水域”10.5”铁船翻沉等涉水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水上安全事故,201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及“属地管理”“源头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安委〔2019〕4号)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8年以来,我区先后发生了桂林“4.21”龙舟倾覆、南宁屯六水库“8 .28″涉渔“三无”船舶翻沉以及玉林园博园上游水域”10.5”铁船翻沉等涉水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水上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水上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水上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在我区,河流、湖泊、水库众多,海岸线长。当前,我区的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种类多、数量多,包括:客渡船、旅游船、渡船、农(自)用船、渔船、采砂船、餐饮趸船、体育竟技船、漂流艇筏、“海上游”“渔家乐”等各类型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同时,涉水管理部门多、职责交又、职责不明、管理存在盲区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区水上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水上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把水上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扎实的举措,狠抓各项水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依法依规,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桂安委〔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及“属地管理”“源头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水域安全管理
1.专用水域。为涉水游乐、体育活动、水利设施保护而划定的专用水域及从属于特定行业的专用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景区水域、自然保护区水域、体育比赛水域、养殖区水域、水利设施保护水域等)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文化和旅游、体育、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或者指定的所属部门负责。城市内划定的游泳区域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在通航水域或沿海水域划定专用水域,应征求航道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的意见。
2.渔港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4.内河非通航水域。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全监管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所属部门负责。在内河非通航水域内划定的专用水域的安全管理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
(二)船舶安全管理
1.专用水域船舶。在专用水域内,为涉水游乐、体育活动、水利设施保护及水域所属行业服务的船舶、水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条第(一)款第1项确定的部门负责。
2.农(自)用船舶。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3.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由属地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渔“三无”船舶(含船、艇、排、筏等),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造册,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4.排筏。专用水域内的载客旅游排筏水上安全管理由本条第(一)款第2项确定的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的载客旅游排筏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属部门或机构负责;通航水域的载客旅游排筏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海事机构负责;农(自)用排筏水上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5.涉砂船舶(机具)。内河通航水域或沿海水域涉砂船舶的水上安全监管由水利、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内河非通航水域涉砂船舶的水上安全监管,由采砂活动审批部门和属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由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各级海洋部门、海警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
6.体育竞技船艇(筏)。体育竞技船艇(筏)的水上安全管理由体育部门负责。
7.沿海新兴水上游乐设施。“海上游”和“渔家乐”等新兴游乐设施(人民群众通过一些新兴的旅游方式体验渔业生产、休闲、观光及娱乐等)的水上安全监管,由审批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文化和旅游、交通、渔业、应急管理、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打非治违工作,引导新兴游乐项目开展公司化经营,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施在专用水域内开展经营。
(三)其他方面
1.渡口渡运。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海事部门依据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2.港口、码头、装卸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港口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对于非法装卸点或码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水利、交通、港口、海事、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打非治违工作,依法取缔。
3.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履行相应职能的所属部门负责航运企业监管,负责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负责打击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挂靠”和“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负责开展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核查,负责对航运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海事部门负责加强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
4.民用船舶制造业(修造厂点)。工信部门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修造厂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民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并依法取缔非法船舶修造厂点。
三、加强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涉水活动组织人、项目经营人、船舶(设施)所有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船舶和设施。督促所属船舶、设施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积极指导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实施水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设施配备和应急演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港口码头、涉水企业等所有人/经营人应按要求配备相应消防灭火器材,确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强化源头,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单位、船舶(设施),以及未持有符合规定资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一律不得许可从事水上旅游、休闲娱乐、作业以及运输等活动。
(一)严把船舶修造质量关。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船舶修造厂点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工信部门,做到本乡(镇)(街道)无私设船舶修造厂点和无私自建造改造船舶行为。
(二)严格涉水活动审批。确保涉水活动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设施),涉水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涉水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组织者(经营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规范农(自)用船舶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的机构或专门人员,对农(自)用船舶登记造册、喷涂编号,督促船主与村屯签订责任状,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要求船主遵守水上交通法规,航行时穿戴救生衣,禁止载客。
(四)严禁违法占用航道。水上体育竞技、游乐等活动应在划定的专用水域内开展。专用水域应标明明显界线,不得侵占航道。
(五)严把涉水设施准入关。载客旅游排筏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或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5米以下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潜水设备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并有产品合格证书。
五、加强领导,做好水上安全管理保障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水上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水上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必要工作条件,结合辖区农(用)船等船舶数量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开展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当地消防部门建立水上救援专业队,配备消防抢险救援舟艇、快速灭火救援消防艇和专业水上救援装备,应对各类船只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大型消防船,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遇到重大水上救援事故,能做到快速响应,快速集结、快速到达、准确救援。
(四)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水上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强化部门配合,持续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非客船非法载客以及非法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涉水安全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新安全生产法完整版(最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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