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几个怀孕员工的咨询,都是怀孕后,用人单位直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问我如何能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解除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的保障,劳动合同法是有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以上理由解除一般员工需要支付N或N+1的经济补偿金,但用以上理由解除三期女员工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违法解除三期女员工后,给三期女员工造成的损失可能不是2N的赔偿金能涵盖的,三期女员工是否能向公司主张三期的工资呢?很多地方并没有相关规定,相关的判决也是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不支持三期女员工对三期工资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的规定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零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至“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予支持。
江苏省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八、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要以双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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