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管合同有无约定,都可以适用。但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适用的:
一、明知不可抗力而为之。从目前科学条件下,某些自然灾害是可以预见的,比如:台风。假如在刮台风期间,不顾自然灾害出货,导致货物受损,那么这种损失就不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二、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后。比如甲方已经逾期发货,就不能再以逾期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来减少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与履约行为无关。当今社会,贸易多元化,有些是以智力成果作为交易对象,基本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当然不可适用。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只限于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合同签订时为10月1日,约定交货时间为10月30日,因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在10月29日,导致道路封控,无法按约定交货。这个时候,就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来抵消逾期交货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除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现在即时通讯发达,可利用截图、截屏等形式固定不可抗力的证据,及时发送通知对方,是一个举证的好方法。
商品房预售制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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