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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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拖欠委托人租金一事,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显示:
委托人于2017年12月25日将位于大马哈市美丽湾四层S-4-50商铺委托贵方黑龙江露德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租赁,于2017年11月22日在该间商铺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出租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租金标准是2017年12月25日,贵方支付委托人租金为商铺实付款的7%,即6170元(已从房
款中扣除),2018年12月25日贵方支付委托人该间商铺为商铺实付款8%的租金,即7050元,2019年12月25日贵方支付委托人租金为该商铺实付款的9%,即7930元,而委托人因客观原因将商铺于2019年8月28日与开发商黑龙江海德玛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提前协商退房,当时约定开发商将退房本金全部退还给委托人,而委托贵方经营的S-4-50商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28日(共8个月,每月760元)租金共6080元至今未退还委托人,委托人与贵方电话沟通退还租金事宜,贵方以已经退还商铺本金,就不予退还商铺租金为由,至今都未退还租金。
二、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人与贵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由于贵方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具有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人主张贵方退换委托人位于大马哈市格尔木西路以南、八八路以北美丽湾商业广场第四层S-4-50商铺,并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28日租金共6080元合乎法律规定。
三、委托人要求:退换委托人位于大马哈市格尔木西路以南、八八路以北美丽湾商业广场第四层S-4-50商铺,并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28日租金共6080元。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
特此函告!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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