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备,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2、“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任性上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既遂犯相同或者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
3、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1)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如:为了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而实施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只能适用普遍盗窃罪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2)如果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则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如:为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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