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法院时常会根据当地的疫情情况对在办的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在法院送达中止审理的裁定后,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疑惑,什么是中止审理?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如果是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当事人,所羁押的时间会不会受影响?
其实,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新冠疫情的反复影响下,法院如要裁定中止审理,那么主要是依据该法条的第四项,即“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该项属于兜底项,在新冠疫情反复影响法院审理进度的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用该条该项来中止审理。
法院中止审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审限。虽然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周期较民事、行政等案件要长很多,但是每个阶段都是有审理期限的要求的。因为刑事案件是关乎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审理期限只会更严格,一旦案件超期未结,不但程序违法,更严重的后果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所以,在审限的严格要求下,法院必须要按期办结案件。
然而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个地区的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如果承办法官或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或辩护律师受到疫情的影响,那么原定的庭审活动就可能会改期或临时取消。如果在这期间,法院的审限依旧继续计算的话,对于法院和承办法官来说都不合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暂时对案件中止审理,这就相当于给审限按了一下暂停键,等恢复正常后再继续计算审限。
在中止审理后,案件的进度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因为如果要恢复审理,那么一定是要等到影响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的情形消除后才可以。如果是受当地疫情影响而中止审理,那么就需要等到当地疫情能够得到控制之后,才会继续审理该案件,这个时间就需要根据当地疫情的发展来判断,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
然而尽管中止审理,对于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来说也是没有本质上的影响的。因为中止审理主要是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被告人在这期间所羁押的每一天,都可以折抵判决后的刑期,所以无需过于担心。如果是所犯的罪行较轻,所应判处的刑期较短的,也不会因为疫情超期羁押,即使判决尚未宣告,法院也会对羁押期满的被告人先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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