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原文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我们前面学过,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独立法人,二是有限责任。
而这两个特征的基础,是公司实现了财务独立,也就是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保持独立,不能混同。
股东抽逃出资,将直接破坏公司的足额出资和财产独立这两个基础,动摇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抽逃出资是一件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01. 什么样的行为就算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并成为公司财产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抽走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里面,我们可以拆解出抽逃出资的几个要素。
第一,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抽逃出资的时间,在公司成立之后。
第三,抽逃出资的内容,是股东的出资额。
第四,抽逃出资的手段是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那抽逃出资一般有什么样的方式呢?我们这里列举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包括虚构业务增加账面的利润额,或者不提、少提法定盈余公积,增加可分配利润的数额,通过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实质上将资金返还给股东。
第二种方式,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转出。
比如公司向股东进行借款,借了钱又长期不还。
第三种方式,就是利用关联交易,甚至是虚假交易将出资转出。
比如公司跟股东签署一些采购合同,通过高价购买一些不值钱的东西,甚至购买一些根本就不存在的东西,将资金作为采购款“支付”给股东。
这里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或者关联交易都可以判定为抽逃出资。
如果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这个借款或者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而且经过了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批,那就是正常的交易,是不能够也不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的。
02. 抽逃出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正因为我们前面说的抽逃出资的性质很严重,所以,对于认定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抽逃出资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股东进行民事处罚的内容包括:
首先,股东需要把抽逃的资金和相应的利息返还给公司。
其次,在没有返还之前,有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他的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应该受到限制。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这个股东除名,也就是解除这个股东的股东资格。
不过,这里说的是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所以,只要这个股东还有1元钱出资,就不能对他进行除名。
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除了民事责任之外,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处以一定的罚款,甚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结
总结一下今天的分享:
抽逃出资,是公司股东一项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包括: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回到股东。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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