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这样的纠纷通常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家庭内两三代人之间的财产和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处理,甚至涉及老房子、无产权房产、遗产未更名房产等繁琐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综合情况就更为复杂。作为律师身份组织双方调解或者参加到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学会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可以笔者根据经验大多可以区分为如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应该明确的是:
1、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更应该理解成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中合同部分等相关法律调整。
2、这种“分”的行为也不是遗产处置,因为遗产处理是发生在死亡后,进而出现了下面第三种情况。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典中继承部分等相关法律调整。
(二) 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
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三) 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内的共有财产,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需要进行分割的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是需要根据财产所有权如何取得的法律事实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比如虽然商铺为个体户性质,但是实际上是家庭为单位在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本人是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如果这个人放弃了继承,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而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并不是分家析产的范畴。
(四)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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