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代理权,合同发生效力吗?对被代理人是否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无权代理
■身边事
2020年12月23日,青河县农民常某与石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常某将其父所有的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卖给石某,总价款18.5万元;买方付定金2万元,卖方在20天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违约赔偿买方4万元。
合同签订后,石某通过微信向常某支付2万元定金,随后分5次向常某的父亲银行卡转账剩余款项,常某父亲遂将车交给石某使用。
“这都快半年了,常氏父子迟迟不予过户。”近日,石某告诉记者,他要求对方支付4万元违约金,但遭到拒绝。
常某的父亲则表示,自己才是车主,儿子与石某签订的交易合同未经其授权,“合同上没我的签字,不算数”。
■法典说
“上述纠纷涉及无权代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说,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二手车交易合同》对常某父亲是否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这是民法典新增条款,是对特定行为方式行使追认权的规定。”李莎莎说,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那么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李莎莎解释,在上述纠纷中,基于常氏父子关系,结合常某父亲接收车款、将车辆交付石某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推知常某父亲对《二手车交易合同》已追认,故合同对其有约束力。车辆至今未过户,常某父亲构成违约。
■提个醒
追认,是指享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事后的同意或承认。追认权的行使,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特定行为的方式作出。前者需要追认权人以文字语言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后者则可以通过接受履行或主动履行义务等推知追认权人意思表示的特定行为来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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