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用工后不订立劳动合同、拖延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待到后续确定雇佣员工、或面临劳动监察、或应对仲裁起诉,于是和员工商量补签劳动合同。员工当时可能因为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得已补签了劳动合同,离职后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不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这种诉求能实现吗?
两倍工资赔偿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另一种是“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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