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虽然其中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律准许其实施民事行为,既容易使他们蒙受损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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