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主张婚姻无效的主体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罗某甲诉罗某乙、曹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情】
原告罗某甲诉称,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系父女关系,被告曹某于2012年7月2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民政局与梁某某登记结婚,后隐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又于2012年8月2日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民政局与被告罗某乙登记结婚。2013年4月22日,被告曹某因犯重婚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后,我们才知道被告曹某与被告罗某某登记结婚时,曹某系重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乙的婚烟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隐瞒与梁某某婚姻登记的事实,又与被告罗某乙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根据(婚烟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婚烟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烟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被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乙婚烟关系无效。
【分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了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该条亦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本案中当事人罗某乙的夫妻罗某甲是利害关系人,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我国采取的是无效婚姻的宣告无效主义,与其对应的是当然无效主义。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以本案来讲,曹某与梁某某登记结婚后又与罗某乙登记结婚,按照当然无效主义,曹某与罗某乙的婚烟当然自始无效,相当于没有这个婚烟的发生,所以谈不上曹某重婚但是宣告无效主义,曹某则构成重婚,其与罗某乙的婚烟经宣告确认后,自始无效。
婚姻法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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