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宪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而社会保险可以说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最重要的一种途径,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可以用到。
在我国,社会保险虽好,但因为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同样不在少数。
那么,常见的保险纠纷有哪些?又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用于解决这些纠纷呢?
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哪些?
在大家找工作的时候,关于福利待遇这一块首选肯定是五险一金吧,现在找工作的人群应该很少有不需要五险一金的。
不过就算是有五险一金的公司,试用期不给交五险一金的也很多。而就算是一直缴纳五险一金的公司,龌龊就不一定会少了,偷偷摸摸地减少社保的缴纳基数,或者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此,产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一直不见少,那具体的纠纷又有哪些呢?
第一种就是参保纠纷,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第二种就是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主要体现在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
第三种就是有关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纠纷,主要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比较常见的有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第四种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纠纷,主要体现在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领取上。
相关的法律适用
针对第一种保险纠纷,可以用以维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
《社会保险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的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规定上,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为入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也得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针对第二种保险纠纷,可以用以维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
根据《保险法》的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同样,社保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者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并且职工本人得明确自己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多少,看看有没有漏交、少交等情况。
针对第三种保险纠纷,可以用以维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
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工伤这类的纠纷,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产生工伤后所有的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进行负责。
针对第四种保险纠纷,可以用以维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如果养老保险未缴纳满15年,并且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漏交的养老保险费的。如果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权。
简析五种医疗纠纷替代性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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