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6-30 07:30:01
  • 0
  • 昆明律师

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0〕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

(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流程

符合宅基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事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建房四至界限相邻权利人无权属争议证明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联审联管办公室(联系人:城建所—陈廷波 经管站—高吉章)。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审批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今后凡是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建筑物,均属违法占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四、审批管理

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联审联管办公室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自然资源所负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经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标准要求。

联审联管办公室负责联合职能站所现场检查,定期研判。研判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管站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群众房屋建设竣工后报告联审联管办公室,联审联管办公室联合涉及职能站所现场验收,按规划和要求建设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存档。

五、严格监管执法

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改建或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格农村宅基地监管。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监督执法。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严格执法实行零容忍。对2020年7月3日以前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分类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附图;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广大群众朋友,若你发现宅基地违法行为,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宅基地联审联管办公室及时举报,欢迎您的监督,对举报者信息我们会为您保密!监督举报电话:

党政办:0870-5935005

纪委办:0870-5935162

联审联管办公室主任 :高吉章 13578071283

联审联管办公室副主任:陈廷波 18487195162


云南省劳动人事仲裁院?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云南省有多少个仲裁委 云南省有多少个仲裁委员会组成

云南省 仲裁?云南省仲裁委员会

云南省婚姻登记?云南省婚姻登记网

云南 婚姻登记 县级?云南省婚姻登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66952.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