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当事人突然提供大量的借条借据,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此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民法典》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夫妻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那么,夫妻离婚时,双方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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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01 共同意思表示
就是夫妻双方都对于举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即共签共认之债。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配偶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说明
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借款合同中只有丈夫的签字,但妻子明确表示“会和丈夫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指夫妻一方在进行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时所负的债务,也即家庭日常生活中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交通通信、娱乐文化等支出。
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等等。
举例说明
如果孩子生病了,妻子向他人借钱给孩子治病,即便丈夫毫不知情,但借钱给孩子治病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笔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1 债权人举证之债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说明
比如丈夫做生意借了很多钱,而妻子不知情,但家里的生活经济来源都是丈夫做生意赚的,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债权人来证明。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法律建议
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1
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上签字
夫妻一方中的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2
避免用自己的账户代配偶收款
借款法律关系中除了达成借款合意,还有就是收款,法院很有可能推定非借款方的配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所以,账户借用,应当慎重。
3
避免经济上过度依赖配偶方
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此时,无需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避免在借款后购置大宗财产
大宗财产,比如房屋、高级轿车等,如果在借款后购置,按照一般认识,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
避免参与到配偶公司的经营管理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非举债方在配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或高级财务人员,法院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6
保存日常生活开支凭据与己方工资流水
证明夫妻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需求,或者是自己的工资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基本没有举债的这样一个情况,并将举证义务转嫁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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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防止“被负债”一直是离婚纠纷的热点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给离婚夫妻一方的当事人造成非常大的悲伤和困扰。
夫妻一方应当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避免成为“被负债”的受害人。可以在综合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法律规定分析等方面,多角度深入分析,做到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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