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
所谓“三权分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什么是“三权”。所谓“三权”就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三种权益,并且看一下这三种权益是如何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
我们先来看看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说,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土地承包权,所谓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地流转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的,取得承包权有两个条件:首先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接下来是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地合同。在承包地未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包又经营。在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权,只承包不经营,经营权没流转给了第三方。
说到土地流转,下面自然是涉及到了土地经营权。所谓“土地经营权”是指承包方采用出租、如果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使用后,土地经营权随之流转给第三方,对于土地经营权人来说,需要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对价,可以利用承包地进行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但是不能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一方面优化了农业资源的配置,促进了物尽其用,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村民的收入,有利于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以及发展现代化农业,存进农业和农村双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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