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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是指什么(法定许可名词解释)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6-13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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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律师

律师都是写手,出于知识分享或业务拓展的需要,大多数律师都会撰写文章发布在律所或者个人的微信公众号上。其中不乏干货满满、含有真知灼见的实务文章,阅读量动辄上千甚至10万+,比法学教授的学术论文阅读量高多了。

律师本身就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的,所以当自己的权利受损时,更不能“袖手旁观”。

今天分享的,是一位律师因文章被侵权而将另一家律所告上法庭的案例。

律师有了“切肤之痛”,会更深刻地理解著作权,更紧密地将理论与实务联系在一起,也更能体会和理解秋菊“我就是要个说法”的心理。


一、基本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张某系某所律师,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8年2月6日在其个人微信公章号、今日头条账号发布《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论》(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全文1800余字。

2018年4月10日,被告在其律所网站发布涉案文章《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论》,未署名,文章尾部标注有“找房地产咨询律师就找汉卓律师事务所!”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使用涉案文章未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文章尾部标注广告语进行商业宣传,且通过百度搜索文章标题,搜索结果第1页显示被告网站链接,使流量导向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14533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4月22日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六)


二、裁判要点

(一)关于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使用涉案文章且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补充保护的作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是有限的,若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对某一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通过知识产权专门法来进行调整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调整

本案中,深入分析原告被损害的利益,均源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一是被告侵犯原告署名权的行为。

涉案文章可以体现出原告的业务能力,这其中潜藏交易机会,被告未给原告署名,并在被控侵权文章尾部标注“找房地产咨询律师就找汉卓律师事务所!”字样,割裂了原告与涉案文章的关联性,使原告丧失上述交易机会

通过侵权行为的停止和赔礼道歉的适用,涉案文章与原告的关联性被昭示出来,使未来客户知晓涉案文章的真实作者,被告行为的负面效果自然消除,因此,通过保护署名权,弥补了原告受到损害的上述利益。

二是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虽然本案中被告链接的位置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1页,但是该位置是自然搜索而非竞价排名的结果,因此基于搜索位置所获得的流量导入,并非因为被告实施了超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其他行为。正因为如此,被告使用涉案文章产生的利益,并未超过权利人可预见到的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能产生的利益,而该利益损害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得到充分补偿。

综上,被告的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原告的利益亦通过著作权法设置的补偿机制予以充分补偿,因此,被告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何正确地转载他人文章

一般而言,文章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他人文章一般涉及《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情况

转载他人文章,应当(1)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2)指明作者姓名(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名称(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报社、期刊社之间相互转载的特别规定

报社与报社之间、期刊社与期刊社之间、报社与期刊社之间相互转载文章遵守以下规定:

1.文章作者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此时其他报社、期刊社如果想转载、摘编该文章,则应当遵守“一般规定”。

2.文章作者没有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此时其他报社、期刊社如果想转载、摘编该文章,那么就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就可以直接转载、摘编,但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向作者支付报酬。

(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法定许可的特别规定

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经过作者授权许可,但是应当(1)支付报酬(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了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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