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315严 厉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
在面对参差不齐的商品质量时
你会不会迷惘无措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份剁手党专用的
“消费者权益与法律,消费者的维权”指南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2)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3)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7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三、第37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进;
(2)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2)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3)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五、第30条规定,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通报批评;
(2)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3)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合法权益:
(1)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了解商品和营业性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用途、保修等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说明;
(2)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项目,要求有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以及按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等保障;
(3)对商品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出意见、建议和查询。必要时,可以提出修理、退换或者补偿的要求;
(4)因商品和服务质量低劣等原因受到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出索取合理赔偿的要求;
(5)少数民族消费者可以提出尊重和保护其法定特殊利益的要求。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正式颁布标准的商品;
(2)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商品;
(3)生产、销售应该标明出厂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标明的商品;
(4)生产、销售按规定应附文字说明(使用说明书、标签、线路图、成分、重量等)而不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内容与商品实际状况不符的商品;
(5)生产、销售按国家规定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专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专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消费者如何进行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第一,到售货单位(商店)交涉,说明情况进行协商,根据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
第二,如果与售货单位交涉无效,可根据购买商品受损害的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售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第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文字为准。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购买商品日期、品名、牌号、规格、单价、数量、质量有何问题以及生产厂名和售货单位、发票号码等情况,都须写清楚。投诉时,不要寄实物和发票。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将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或转交被投诉单位,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或转请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有些重要的投诉,协会还会派人进行调查,认真帮助解决。
最后提醒大家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科学、合理、文明地进行消费
劳动仲裁 意义(劳动仲裁意义不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64779.html